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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682执1714号 枣庄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枣庄东大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国混凝土有限公司、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17492.00元(未预交)。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经强制执行到位1711163.53元,扣除执行费17492元,已将执行款1693671.53元(其中本金150万元、一般利息107346.5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175元、案件受理费91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枣庄东大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