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执5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女,200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申请执行人周娟,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以上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健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健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以上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辽02民终399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保险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