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0342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13887X,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芝建。 被申请人:沈阳月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56D136,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3-6号(7门)。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月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月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7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对该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月星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7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310元,由申请人***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