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4170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胡某。
被告:张某。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2025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