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3财保267号
申请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6881895XK。
法定代表人:崔鹏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娴,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奎山***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纵三路以东,贵阳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8851086H。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奎山***化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奎山***化有限公司1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保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