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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小南门新村**,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545216元及利息。目前被执行人已缴纳52701.16元。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02月0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武义县坦洪乡洪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