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茭道镇东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23民初1470号 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小南门新村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茭道镇东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茭道镇东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城建筑公司”)与被告武义县茭道镇东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东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2565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工程内容: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建设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工程期限自2017年10月10日开工至2017年11月9日,本工程中标合同总承包款为311548元,因增减工程量以甲方签字认定为准,按预算价及中标下浮率计算工程款,工程完工经上级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且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之内支付工程款90%,10%余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持期为一年,期满付清,期间不计息。合同还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被告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的施工,受被告委托,浙江建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出具了《关于对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审定本工程造价为331911元。本工程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以资金未到位为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8年11月**畈村合并至东台村。 被告东台村委会答辩:对尚欠工程款272565元无异议,因村集体合并后,原**畈村欠账较多,短期内没有履行能力,希望对方给予一定宽限时间,利息同意从判决后按照未付金额开始计算,诉讼费同意承担。 原告柳城建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 2、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证明原告完成施工项目及其价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被告东台村委会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东台村委会未提供证据。 本院当庭出示浙江中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原、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9日,原告柳城建筑公司与原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合同工程自2017年10月10日开工至2017年11月9日竣工。第四条约定工程完工经上级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且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之内支付工程款90%,10%余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为一年,期满付清,期间不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进行施工,工程按期完工。2018年2月2日,经原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浙江建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造价审定金额331911元。2018年11月原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村民委员会因行政区划变更,并村为被告东台村委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东台村委会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中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造价为268315元。被告东台村委会支付鉴定费3556元。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二层管理房瓦屋面工程款4250元未计算入工程评估造价金额内,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7256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原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武义县茭道镇**畈村文化礼堂改造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原武义县茭道镇**畈村已并入被告东台村委会,相应的权利义务由被告东台村委会享有和承担。合同约定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为约定不明,原告可在工程造价确定后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其逾期未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庭审中,被告对尚欠工程款27256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义县茭道镇东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25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4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556元,合计6250元,由被告武义县茭道镇东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35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审判员**姹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