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3民初731号
原告:***,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小南门新村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新区长安巷南侧第一幢。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武义县柳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廖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