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2327号
原告七星关区鑫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赖全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七星关区鑫源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鑫源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关区鑫源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14元,由原告七星关区鑫源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