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922号 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区人民东路11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保全费168元,合计253元,由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