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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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牛皮塘村悠绵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DFD4W70。
法定代表人:盛智龙。
被执行人: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群星学校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498326。
法定代表人:朱流鑫。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03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15778.71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03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立新
审判员罗建斌
审判员胡茂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