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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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东区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瑞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黄山市万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颐高双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9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原审被告:安徽瑞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旅游大道与二环路交叉口黄山颐高广场双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金华浩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审被告: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群星学校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瑞原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万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瑞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华浩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鑫业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