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8399号之一
原告:金华宗泽火腿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秋滨工业城博联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北街602号。
法定代表人:伍少雄。
原告金华宗泽火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宗泽火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金华宗泽火腿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
人民陪审员 施岳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代书 记员 陈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