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761号
原告:金华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以西03省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施根生。
被告: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北街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安泰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北街60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方靖,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安泰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方靖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38元,减半收取计10669元,由原告金华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惠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