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鸿泰文具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3民初735号
原告:金华市鸿泰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北街6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方靖,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鸿泰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鸿泰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鸿泰文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王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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