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2民初18589号
原告:浙江华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双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慧,系原告员工,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
诉讼代表人:吴国栋,村委会主任。
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
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华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雅宇村委会)、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雅宇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慧、被告雅宇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宇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148154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原告中标了雅宇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共同招标的雅宇村村庄绿化工程。该工程已于2014年12月验收合格,并经2014年12月17日审计,总工程款288154元。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148154元未付,经原告催讨未果。
被告雅宇村委会辩称,对欠工程款的数额及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目前被告无力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被告雅宇合作社未作答辩。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举证及被告质证如下:
一、雅宇村村庄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二、中标通知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中标涉案工程项目。三、雅宇村村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四、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初验报告、项目验收表各一份,以证明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五、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以证明经审计总工程款价为288154元。被告雅宇村委会质证意见,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被告雅宇村委会、雅宇合作社未举证。
根据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被告雅宇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雅宇村委会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认定并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4年6月24日,原告中标被告的村庄绿化工程后,以两被告为发包方(甲方),以原告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村内的绿化工程总面积为3612平方米,包括绿化种植、园路铺设、侧石、休闲广场及亭子等,绿化内容为进村口段道路两侧绿化、村委会前空地绿化;合同工期9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合同价款283358元,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70%,养护期一年满后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付清余款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于同年9月1日组织施工,同年10月30日竣工,同年11月29日,工程经被告及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同年12月9日案涉工程经义亭镇人民政府确认合格。2014年12月17日,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义亭镇人民政府委托出具雅宇村村庄绿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288154元。合同约定的养护期内,原告对死亡的绿化进行了补栽。2016年1月,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本院确认该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完成被告的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在养护期届满后,被告应按工程结算造价付清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8154元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雅宇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华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81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7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6)浙0782民初18589号
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原告浙江华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3274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义乌市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6)浙0782民初18589号
原告浙江华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华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雅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3274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