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1财保35号
申请人:河北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莲池大街199号温馨家园三区1号楼1层铺101号。
法定代表人:付凌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北邢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5号万成新天地2号楼2号总部6层。
法定代表人:张现军,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总价款为59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详细如下:1、银行:户名: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1)建行邢台郭守敬路支行账号:13×××68;(2)中国建设银行平乡支行账号:13×××50;(3)平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0×××14;(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账号:04×××80;(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账号:91×××92;
2、车辆:冀E×××××车、冀A×××××车、冀E×××××车和冀E×××××车;
3、房产:位于河北省平乡县泰和御园小区的住宅楼:3号楼1单元701室跃层、4号楼二单元701室跃层、4号楼三单元702室跃层、4号楼三单元102/101室、4号楼二单元102室、4号楼一单元101/102室、5号楼二单元701跃层、5号楼一单元101/102室、7号楼三单元701跃层、9号楼三单元701跃层、9号楼一单元702跃层、6号楼三单元102/101/室、6号楼二单元101/102室、6号楼一单元101/102室、8号楼三单元102室、8号楼一单元101室、10号楼一单元101/102室、10号楼二单元101/102室、10号楼三单元101/102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梦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