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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48165号 原告:杨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村路231号2单元3层328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男,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某,女,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