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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甲公司、上海某乙公司与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6民初5979号 原告:上海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 原告:上海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 被告:毛某某,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上海某乙公司,上海某甲公司与被告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