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6民初5979号
原告:上海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
原告:上海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
被告:毛某某,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上海某乙公司,上海某甲公司与被告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