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1382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八达路**。
法定代表人:**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人浙江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3130005147628034、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凌源钢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1.80元,由申请人浙江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