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开发区洪坞新村南武义街1800号,组织机构代码:14729041X。
法定代表人麻有明。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702民初16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6730元及利息、诉讼费39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25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董新贵
执行员  刘 敬
执行员  朱伟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