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693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有,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西路111号婺商公寓2幢2-905室。
法定代表人:麻有明,经理。
第三人:何正健,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何正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高华独任审理。后因工作调动需要,于2019年9月17日变更为审判员孙霞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何正健被刑事拘留,刑事案件被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尚未判决。故原告起诉属于起诉不适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