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873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光有,浙江省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所。
被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盛营政,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青春西路111号婺商公寓2幢2-905室。
法定代表人:麻有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乐,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盛营政、金华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涂子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