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7633号
原告: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厦4层A402-12房。
法定代表人:陈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蔚,男,系该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如良,男,系该司的员工。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蔚、史如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我司支付尚欠电费、水费、燃气费及对应产生的电费、水费、燃气费违约金共计3027.67元;2.被告向我司支付因其欠缴电费、水费、燃气费及产生的电费、水费、燃气费违约金而应付的滞纳金共计820.25元(暂计至2021年2月26日,实际滞纳金金额计至被告结清欠缴电费、水费、燃气费及对应产生电费、水费、燃气费违约金之日);3.被告按违约时三个月租金的标准向我司支付违约金,合计748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4日,广州市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与被告签订《广州市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约定国资公司将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辖区范围内)房的住宅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3年,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租金及费用按三个月为一期结算,被告应于每期期初的十日内缴纳当期租金及费用给国资公司,同时约定租金每年递增。2019年3月20日,国资公司、我司及被告就上述租赁合同约定事宜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租赁合同项下国资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我司概括性享有和承担,即原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变更为我司,该合同项下租金及相关费用概由我司向被告收取。后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4日到期,被告在尚欠电费、水费、燃气费用的情况下离场,虽经我司多次催缴,仍未缴纳。综上所述,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4日,国资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辖区范围内)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标的物出租给乙方作居民用房使用,建筑面积61.16平方米;租赁期限三年,自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月租金2263元,租金每年递增5%,即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每月租金为2263元。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每月租金为2377元。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每月租金为2495元;租金及费用按三个月为一期结算,第一期租金及费用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以后乙方应于每期期初的十日内缴纳当期租金及费用给甲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交纳6789元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甲方同意在乙方无违约、无欠租欠款以及出租标的物交接手续晚上的前提下,于甲方授权的物业公司与乙方签订《物业及设备移交确认书》之日起十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的权利义务:1、及时支付租金和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及时支付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燃气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费、治安费、管理费等费用(第六条第一款)……违约金标准:(1)违反本合同包括第六条在内的各项约定及延期补缴保证金的,应按三个月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不包括滞纳金、占用费及损失赔偿费,并按违约时应期应缴纳的租金计算)。(2)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及延期补缴保证金的,除应支付违约金外,每逾期一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直至交清全部款项时止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接收使用涉案房屋。
2019年3月20日,国资公司(甲方)与原告(丙方)、被告(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租赁合同》(2017年3月14日签订)约定的甲方的权利义与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概括性享有和承担,即《租赁合同》的甲方变更为本合同的丙方。
后原告承接了上述租赁合同中国资公司享有的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等费用。
涉案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于2020年3月16日与原告签订《物业及设备移交确认书》,将涉案房屋交回给原告。上述确认书对交接时水表、电表、燃气表读数进行了明确。
2020年4月20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发出微信,通知被告尚欠缴电费249.78元、水费1273.28元、燃气费1300.65元,但被告未有回应。
2020年5月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被告仍未缴清电费、水费、燃气费,并限被告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支付欠缴费用和滞纳金。后被告拒收上述函件,并至今未支付欠费。
另查,涉案房屋所在的白云区(辖区范围内)号三楼是有产权登记的房屋,根据广州市房地产证显示,该房屋的权属人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白云区规划分局,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全民所有。
诉讼中,原告提交电费发票、水费发票、污水费发票、燃气费发票拟证明其代被告缴纳被告使用涉案房屋期间的电费、水费、污水费、燃气费及相应违约金共计3027.67元。上述发票显示,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垫付了电费及违约金共计276.16元,于2020年5月27日垫付水费(包括污水费)及违约金共计1439.15元,于2020年5月28日垫付燃气费及违约金共计1312.36元。
本院认为,因导致双方纠纷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涉案《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是各方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通过与国资公司、被告共同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概括享有和承担了涉案《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自2019年3月20日起,涉案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已变更为原告。原告作为出租人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在使用涉案房屋期间产生的费用。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可表明,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退出涉案房屋后,尚未结清电费、水费、燃气费,后由原告代被告向相关部门缴清欠费,并支付了相应违约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发票显示,上述欠费和违约金共计为3027.6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电费、水费、燃气费及相应的违约金合计3027.67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违约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的,被告除应付违约金外,还应按每逾期一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款项的滞纳金有据。原告关于滞纳金按其垫付各项费用的实际数额和时间计付至实际之日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电费的滞纳金应以276.1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6日开始就计算;水费(包括污水费)的滞纳金应以1439.1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开始计算;燃气费的滞纳金应以1312.3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开始计算。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但应以本案为限。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滞纳金,即为被告为其逾期付款的行为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原告而言亦意味着进行了相应补偿。原告未能举证其因被告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高于被告上述应承担的滞纳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三个月租金支付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电费、税费、燃气费及相应违约金共计3027.6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电费、税费、燃气费及相应违约金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如下:以276.1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6日开始就计算;以1439.1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开始计算;以1312.3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开始计算。上述滞纳金均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以本案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省白云人才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肖録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卢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