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408号
上诉人青岛迪沃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勒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迪沃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迪沃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青岛迪沃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7元,减半收取计6953.5元,由上诉人青岛迪沃普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景寿审判员叶恒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