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23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与被告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德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卓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军
人民陪审员 赵尚文
人民陪审员 蒋 琼
书 记 员 彭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