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6执240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汇利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与东围堤路交口东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7339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汇利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16民初5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行将案款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案件承办人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确认,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给付数额,同意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因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均无法到庭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将执行费80元转入人民法院账户。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津0116执24088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