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蓝舰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88147081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余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武,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YB472F,住所地在郑州市。
被执行人:**,住河南省南阳市。
蓝舰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蓝舰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960元及利息(分别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以93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因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院说明情况及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11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执行。
3.2020年4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4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经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6.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7.因受疫情影响,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0年6月11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郑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