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7年5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6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