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710号
原告:北京金隆华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5号楼8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隆华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隆华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毕案涉货款,原告北京金隆华创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隆华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