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6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太平北路147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北京孜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号楼1层101-3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皖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孜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孜沃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我与两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京皖公司私自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损害我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我有权基于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要求接受履行利益的两被申请人给予相应合同价款。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关于案涉工程签订了书面合同,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其主张自己系挂靠京皖公司,孜沃公司系借用城建公司的资质,但城建公司、京皖公司、孜沃公司均对此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自己与城建公司、京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向城建公司、京皖公司主张工程款缺乏依据,对于***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