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511号
原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峰,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长江西路2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29314979R。
法定代表人:董昌化,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薛庙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78443363M。
负责人:张玉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成治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成治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康晓乐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