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469号之一
原告:榆中县供热服务中心,住所地榆中县栖云北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1234382××××。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中心职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居民。
被告:兰州亨威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亨威璟苑A21楼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096819167A。
法定代表人:**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春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榆中县供热服务中心诉***、兰州亨威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中县供热服务中心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中县供热服务中心因与被告兰州亨威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中县供热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榆中县供热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