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与兰州亨威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20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亨威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甘肃省武威市。
再审申请人**1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亨威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终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违反举证规则,概括性地作出违背事实的推定;原审未对核心证据评价,且用未评价的证据支持被申请人的辩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兰州亨威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债的基础。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地暖面积核算单、证明材料、工资表等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主张,原审对以上证据均开庭质证,并就证据的证明力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申请人关于原审违反证据规则的主张,无证据支持。因结算单是复印件,不能证明双方进行了结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成立,原审认定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