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圣发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3114号
申请人: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圣发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思贤村东北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38651168。
法定代表人:王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24234。
法定代表人:王旭。
原告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日壮石化配套物资装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保定市高科技开发区支行(账号:10×××15)的存款1463504元(大写壹佰肆拾陆万叁仟伍佰零肆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保定市高科技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46350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慧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桂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