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3114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圣发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思贤村东北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38651168。
法定代表人:王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24234。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任丘市圣发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申请对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冀0602民初3114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科技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0×××15)。
双方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主持达成调解,本院于当天作出(2019)冀0602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科技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0×××1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慧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桂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