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2民初509号

原告: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思贤村166国道西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38651168。

法定代表人王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松,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远洋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

负责人武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丽娟,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209503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费199503元、鉴定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称为任丘市圣发电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为冀J×××××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权人。2019年7月29日下午四点左右,案外人潘泊凯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到任丘市村中南北大街时,车辆在雨水中行驶时突然熄火,且中控屏显示车辆故障。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次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严重,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需要核实原告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经过年检;若确实属于保险责任且无拒赔免赔情形,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原告车辆鉴定损失数额过高,残值明显过低,报告中部件的拆装费与工时费属于重复计算。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损失险对于发动机进水后所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情形。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16时许案外人潘泊凯驾驶号牌为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时,在暴雨中致车辆熄火损坏。原告系冀J×××××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权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经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199503元。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鹿泉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损失是否为水淹所致进行了关系鉴定,鉴定意见:冀J×××××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前雾灯、空气滤清器滤芯、火花塞的损失为水淹事故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单、出险车辆信息表、任丘市气象局出具的天气实况信息表、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书、鹿泉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原、被告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被告提交了保险条款及保险提示单,同时辩称发动机进水后所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情形,并将免责条款对原告方进行了提示说明。被告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第六条中已明确因暴雨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上述条款第一章第十条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告提交的保险提示单虽然加盖原告公司公章,但未指明向原告公司投保的具体经办人员关于该免责条款进行过提示告知、明确说明,该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履行了上述提示告知及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该条款第六条与第十条内容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发动机属于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暴雨所致的车辆损失应当包括发动机损失,故不应当适用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损坏免责的条款。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与水淹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部件(前大灯、机油滤清器芯、空调滤清器芯、点火线圈、起动机、液力偶合器)损失及内饰清洗费用应当扣减,经计算水淹所致原告车辆损失为140371元。关于原告申请车辆鉴定损失产生的鉴定评估费及被告申请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费用,属于为了查明和确定事故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以上原告损失共计150371元(车辆损失140371元+鉴定评估费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1503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原告河北圣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1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青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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