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睢宁县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睢宁县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3)*执字第0098号,执行过程中睢宁县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且已履行239万元。后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睢宁县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执字第0026号,该案已执行到位280950元。后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苏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勇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