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江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睢宁县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中商终字第003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1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01071262,汉族,住所地*苏省沭阳县梦溪街道徐庄村河北组222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沭阳县马厂镇农商行对面花苑新村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熊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岩,*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宿迁市万源商城B-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沭阳县学府花苑9幢A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久,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睢宁县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睢宁县城中山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一审第三人*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睢宁县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苏神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苏华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睢宁县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宿迁和益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和14340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栋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