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602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代理人张剑飞,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
法定代表人李宝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志,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与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张剑飞,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永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45000元,利息30994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支付利息)共计175994元。2、诉讼费由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0日,2014年4月13日,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承包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省煤器改造及大庆华能新华电厂除尘干湿(防腐保温工作)分离期间,该两项施工项目交给原告***施工完成,2015年2月工程竣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5000元,2020年1月23日,原告找到被告公司孙永志经理确认自2015年11月欠工程款15万元,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还有145000元未支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7万元或8万元,原告***施工的项目有的发生了质量问题,甲方给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罚款单了。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
录音光盘两张(当庭播放载体),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举证如下:
说明一份(复印件)、吊装合同一份(复印件)、违法处罚通知单一份(复印件),原告***质证称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三组证据均是复印件,故本院对以上三组证据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10日,2014年4月13日,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承包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省煤器改造及大庆华能新华电厂除尘干湿(防腐保温工作)分离期间,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将该两项施工项目交给原告***施工,2015年2月工程竣使用。2019年10月8日、2020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孙永志的录音确认,自2015年11月开始,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为15万元,截止到2020年1月23日,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5000元工程款,余款还有145000元未给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45000元,利息30994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支付利息)共计1759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省煤器改造及大庆华能新华电厂除尘干湿(防腐保温工作)分离项目,原告***已按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涉案工程已经验收使用,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全部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30994元(自2015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支付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辩解,同意给付原告***7万元或8万元,原告***施工的项目有的发生了质量问题,甲方给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罚款单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45000元,利息30994元,共计17599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已减半),由被告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英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小亮
书记员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