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2执1061号之一
申请人***。
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执106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893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