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406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孙伟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兰区。
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8,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144.00元,执行费1,480.00元,合计115,68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在被执行人大庆华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款115,689.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东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