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戴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7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强,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园园,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柴湾镇南村8组。
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加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