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天长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81民初439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天康大道北侧(房管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8281G。
法定代表人:周琪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长市绿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薛建红
审判员  殷志强
审判员  潘瑞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绪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