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5民初2747号
原告:安平县五星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学府路南头路西(新盈街北)。
法定代表人:王孟进,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育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105号盐城高新技术创业园二号厂房D区。
法定代表人:仇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五星丝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育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五星丝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平县五星丝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