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阳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3民初2410号之一 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盘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曾强,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市。 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60.00元,由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