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3民初2410号之一
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盘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曾强,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市。
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60.00元,由原告德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