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德阳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德阳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缴纳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用6200元(估算)扣划至本院,但申请人***应自费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经本院通知,一直未缴纳。故此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旌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