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阳市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德阳市。 委托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德阳市。 ***申请再审称:(2013)德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中称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说法完全违背事实;(2013)德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判决主要依据的工资表,并未经过质证;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阳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仅为两个月,并以此判决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及第十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中原二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为2013年10月24日,而***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4年7月22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的再审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对***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