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阳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宝山街(力创商城二期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德阳凡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