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1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产业一区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1#楼902-904、906-912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男,汉族,1976年03月08日出生,该集团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通江路北侧建设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葛立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超,男,汉族,1981年05月07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01月20日作出(2016)黑06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息3,795,266.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判后龙泰集团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作出(2017)黑06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龙泰集团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3日作出(2018)黑民申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省高院提审后,于2019年01月02日作出(2018)黑民再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838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黑06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对案涉工程系由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均无异议,但对工程款结算数额存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锦融成公司所做出的评估结论能否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款数额的依据。评估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反映的是基准日的案涉工程的资产价值,并不能准确、客观反映案涉工程施工造价,故原审依据该评估结论认定工程款数额不当,应由广宇公司对工程款的数额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东辉
审判员 田 蕾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欣然
书记员刘婷